(2024)苏1204民初3407号
薛飞(男,321284198804132018,住泰州市姜堰区南洋雅苑3号楼705室):
本院受理原告王富民与被告薛飞、江苏万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永辉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如下:根据我院(2024)苏1204民初3407号判决书确认,你方应依法缴纳案件诉讼费23054.00元,其中受理费23054.00 元,保全费/执行费0.00 元,其他0.00 元。请在裁判文书规定期限内将款项缴至以下账户,期满仍未缴纳的,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款项汇入以下账户:户 名:江苏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银行账号:4301010938146362057;缴款识别码:32801625093013147537。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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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