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3407号之一
薛飞(男,321284198804132018,住泰州市姜堰区南洋雅苑3号楼705室)、江苏万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YJ7KU5C,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千佛村十一组)、泰州市永辉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346122072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东路886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富民与被告薛飞、江苏万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永辉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34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4)苏1204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七页第五行“案件受理费23054元,由被告薛飞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薛飞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305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054元,由被告薛飞负担(由被告薛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妍
联系电话:0523-88846965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