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4207号之一
魏玉林(男,52232119811110125X,住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新场村八组):
本院受理原告缪俊峰与被告魏玉林、刘素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42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742元,减半收取计3371元,由原告缪俊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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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