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执异117号
张海山(男,321083198002247131,住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山前街南七巷31号):
本院受理异议人陈任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被执行人张海山、张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执异117号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姜堰法院作出的(2024)苏1204执异117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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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