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执2439号
被告人被执行人贺祥朋、贺小微、耿新、李洋、艾青沙罚金、退赔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8)苏12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对刑事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因部分被害人无法联系,本院无法及时发放,请相关被害人(高兴辉、袁国军、陈勇、李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至本院执行局领取,或与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联系。逾期本院将把滞留款项上缴国库。
联系人:姚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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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