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979号
葛小军(男,321284198208162018,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塘桥村九组37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敏与被告葛小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兴敏与被告葛小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周兴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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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