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执恢956号之一
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瑞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74240390E,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47号。
法定代表人:单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MA15AALK2G,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浦一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单福。
被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被执行人:长春融创融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170CDQ39,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浦一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泰州酷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恒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春融创融承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执行过程中。可以直接裁定执行被申请人吉林省恒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财产,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执恢9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吉林省恒瑞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对本院(2022)苏1204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吉林省恒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泰州酷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博
联系电话:0523-88846840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