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4571号
林成龙(男,321028196407135038,住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三林村2 组19号):
本院受理原告卢礼鹏与被告林成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45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礼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卢礼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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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