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4410号之一
王思勤(男,321028195711210616,住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东城路5号):
本院受理原告易龙保与被告王思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44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龙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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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