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4926号
戴星晨(男,342601199104025617, 住安徽省巢湖市苏湾镇债山行政村山戴自然村):
本院受理原告杨书林与被告戴星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695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284.39元(以436951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 (LPR)计算,自2024年7月27日暂时计算至2024年8月2日),第1、2项共计437235.3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110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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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