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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204民初4593号  原告泰极能源技术(泰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洪桂芹、武琳娜、第三人北京煜朗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3 14:14:33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04民初4593号

洪桂芹(女,372430194603184923,住山东省济阳县垛石镇卢家村91号)、武琳娜(女,420921198510164669,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康城如意苑)、第三人北京煜朗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GN6N37,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甲2号10号楼2层223室):

    本院受理原告泰极能源技术(泰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洪桂芹、武琳娜、第三人北京煜朗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桂芹在2500000元范围内对(2023)苏12民终489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第三人北京煜朗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泰极能源技术(泰州)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武琳娜在2500000元范围内对(2023)苏12民终489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第三人北京煜朗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泰极能源技术(泰州)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泰极能源技术(泰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7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490元,由被告武琳娜、洪桂芹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70元,由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649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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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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