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4223号
严少华(男,321284198701206619,住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野沐村七组41号):
本院受理原告翟勇平与被告严少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严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翟勇平租金47500元、电费499元、水费1000元、物业费1000元,以上合计49999元。如果被告严少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严少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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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