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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204民初6024号 原告朱维业与被告周军、上海金孔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2 14:27:19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04民初6024号

周军(男,321284199403182414,住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迎宾花苑4栋3单元506):

本院受理原告朱维业与被告周军、上海金孔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额15400元。2、请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按欠条约定的期限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700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张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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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23-88846965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四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钱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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