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送达公告

(2024)苏1204民初3873号  原告李新国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天龙缘工贸有限公司、常洪利、吴劼、潘子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4 14:22:58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04民初3873号

第三人潘子梨(男,120104195708242111,住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6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国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天龙缘工贸有限公司、常洪利、吴劼、潘子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新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原告李新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语嫣

联系电话:0523-88846965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钱月萍
联系我们

法院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电话:12368             邮编:225500

友情链接
  • 江苏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