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3873号
第三人潘子梨(男,120104195708242111,住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6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国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天龙缘工贸有限公司、常洪利、吴劼、潘子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新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原告李新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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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