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4656号
陈和喜(男,321028196209115618,住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曹家社区四组23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干荣与被告陈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干荣货款71290元。如被告陈和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被告陈和喜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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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