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4347号之一
李冬明(男,321028197612015654,住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果林场苗园组4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宏兰与被告李冬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43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宏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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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