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428号
钱玉明(女,321028195706105029,住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新九社区3组13号):
本院受理原告朱甲银与被告钱玉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甲银医疗费损失1200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钱玉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钱玉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钱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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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