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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204民初3588号 原告阙国林与被告阙圣银、张红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3 14:18:01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04民初3588号

阙圣银(男,321087197405192439,住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高庄村七组52号)、张红兰(女,321028197310292445,住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高庄村七组52号):

本院受理原告阙国林与被告阙圣银、张红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阙圣银、张红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阙国林垫付款682901.22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损失(以682901.2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阙国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2元,由原告阙国林负担126元,被告阙圣银、张红兰共同负担1058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0586元,由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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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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