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299号
马爱兵(男,321284197611196811,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叶甸村13组30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波与被告马爱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爱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海波支付劳务费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杨海波负担34元,被告马爱兵负担3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剩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郁远
联系电话:0523-88846928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