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684号
顾宗祥(男,231023197601172714,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河西乡碾子沟村6628号)、龚超(男,510623198906159119,住四川省中江县太安镇太安村3组)、陈敏(女,341125199006100209,住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马元村圩后组33号):
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五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宗祥、龚超、陈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剩余购房款303822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8日起按4倍lpr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调解室3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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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