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4863号
刘洪星(男,321028196810261632,住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蒋垛村二十一组5号):
本院受理原告马亚年与被告刘洪星、第三人黄鹤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调解室3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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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