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送达公告
(2024)苏1204民初5134号 原告张永山与被告江苏众鑫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乾承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8 14:19:28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04民初5134

江苏众鑫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9342321J,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田家工业区5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山与被告江苏众鑫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乾承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张永山与被告江苏众鑫劳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徐梦琪

联系电话:0523-88846919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钱月萍
联系我们

法院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电话:12368             邮编:225500

友情链接
  • 江苏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