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722号
柳泽龙(男,321082197708030013,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东方温莎小镇27幢2单元303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铖、汪洁、陈炜与被告柳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三原告支付货款74804元及利息(以74804元基数,从2022年5月22日起按LPR标准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7896元。以上合计暂定:82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上午10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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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