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510号
尤善祥(男,321028196412011611,住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阳光花园7号楼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卢亚明与被告尤善祥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合伙垫资款22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2.7200万元(自2019年1月8日起按银行拆借年利率6%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合计286.7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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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