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211号
陈文珠(女,321028196702025624, 住泰州市姜堰区梁徐街道周埭村十四组2号):
本院受理原告申春年与被告陈文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72653.4元及自2023年7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5月10日的利息121668. 69元(2024年5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107265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194322.09元)。)、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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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