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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204民初5114号 原告王年军与被告卫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08 14:19:53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04民初5114号

卫筛根(男,321028196804053415, 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小杨五组42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年军与被告卫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拖欠的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26341.3元(以35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4年4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14974.61元;以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到实际清偿暂记到起诉之日2024年5月17日为:11366.69元);暂计:61341.3元。二、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上午10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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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钱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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