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3954号
张明顺(男,321028197304186814,住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向阳路14号):
本院受理原告於春林与被告张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明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於春林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69500元,合计119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被告张明顺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69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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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