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4772号
张洪波(男,372926198711103933, 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万丰镇张胡同行政村张胡同村9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兆文与被告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二倍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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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