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318号
夏徐春(男,321284199102164810, 住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桥东村前进组2号):
本院受理原告孟秀香与被告夏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本金238万元及利息260209元(截至2024年5月9日)(以23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4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徐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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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