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118号
葛存法(男,321028194803275615,住泰州市姜堰区罗塘沿河六组50号):
本院受原告凌雅平与被告葛存法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葛存法赔偿原告先后两次医疗费用共计51430元。2、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待鉴定后追加)。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10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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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