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破40号之一
2024年6月28日,本院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泰州市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泰州市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早已停业;管理人未接收到该公司财产及财务账册等资料,亦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有债权人申报债权;泰州市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亦无力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泰州市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无资产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应裁定宣告泰州市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泰州市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裁定:一、宣告泰州市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泰州市聚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