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3044号
周俊松(男,321218419830725441X,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团结村十八组 3 号):
本院受理原告孙风平与被告周俊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俊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风平支付劳务费13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3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8000元;二、驳回原告孙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保全费1175元,合计425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语嫣
联系电话:0523-88846965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