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2815号
姜超(男,210522198408231410,住张家港市杨舍镇西湖苑32幢302室):
本院受理原告钱粉英与被告姜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粉英损失275239.64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8041.76元;三、驳回原告钱粉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钱粉英负担219元,被告姜超负担168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1681元,由该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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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