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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204民初5528号 原告泰州鼎隆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荼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4 14:18:28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04民初5528号

东莞市荼漫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E5GHG1R,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远路8号5175室):

本院受理原告泰州鼎隆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荼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34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6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王雨

联系电话:0523-88846920

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

 







○二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钱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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