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2610号
林少聪(男,445122198708151813,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沙园二街南4号一门602室):
本院受理原告金宇与被告杨瑷嘉、严红萍、林少聪、孙一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26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计10860元,由原告金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陆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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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