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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204民初4103号 原告蒋后兵与被告游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2 14:35:55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04民初4103

游海江(男,321284198812236634,住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拜官村十九组5号):

本院受理原告蒋后兵与被告游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游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后兵借款2488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48878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4元,由被告游海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34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徐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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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钱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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