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358号
申晓进(男,321028197305142012,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千佛村十五组33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申晓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4220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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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