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255号
戴志杰(男,320504200011083758, 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钢成路16号苏华新村213号):
本院受理原告段春伟与被告戴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7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为标准计算,自2024年4月23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13日为人民币33.74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法律维权费用1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本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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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