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破56号之一
2024年7月25日,本院根据朱艮和的申请,裁定受理玉麒木业(江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玉麒木业(江苏)有限公司早已停业;管理人未接收到该公司财产及财务账册等资料,亦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有1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已确认债权人债权金额为30802.22元;玉麒木业(江苏)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亦无力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玉麒木业(江苏)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无资产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应裁定宣告玉麒木业(江苏)有限公司破产。玉麒木业(江苏)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裁定:一、宣告玉麒木业(江苏)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玉麒木业(江苏)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