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3740号
石峰市丁峰服装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C2NM84XD,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洪三窟三区216号1幢8楼):
本院受理原告姜堰区顾高镇飞顺车辆服务部与被告石峰市丁峰服装店(个体工商户)、蔡亚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车辆折旧费合计137980元;2.三被告承担受损车辆鉴定评估费10000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调解室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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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