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破46号之一
2024年7月9日,本院根据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蒋北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裁定受理泰州市艳丰苗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泰州市艳丰苗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4年9月15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640元,实际清偿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200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裁定宣告泰州市艳丰苗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本案中,管理人查明泰州市艳丰苗木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裁定:一、宣告泰州市艳丰苗木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泰州市艳丰苗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