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3724号之一
刘亚强(男,13052519831015273X,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尹村镇西候村496号):
本院受理原告许正波与被告刘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37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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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