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执异110号
泰州嘉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工业集中区):
本院受理异议人(被执行人)邹晓民与申请执行人江苏维娜时装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泰州嘉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邹晓民、仲伯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204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邹晓民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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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