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210号
夏海宁(男,321284198506021811,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六港村三组2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森与被告夏海宁、泰州麟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承包保证金3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7月2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4年9月3日的利息损失为180.33元),以上暂合计30180.33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5日下午2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调解室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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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