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行审16号
姜堰区崔建荣蔬菜批发部: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泰州聚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以下处理决定:被执行人泰州聚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职工季杨等职工工资121165.45元,并加付50%赔偿金60582.72元,合计181748.17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妍 0523-8884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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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