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行审11号
姜堰区善和食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姜堰区善和食品经营部行政处罚、罚款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泰姜市监处罚[2023]3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姜堰区善和食品经营部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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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