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5128号
蒋继伟(男,321284198711285218, 住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梅垛村二十组23号):
本院受理原告华琳琳与被告蒋继伟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蒋子轩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张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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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