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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204民初5051号 原告沙俊与被告江苏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云山、熊大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08 14:21:51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04民初5051号

朱云山(男,340223197709152817,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仓溪村张公渡自然村):

本院受理原告沙俊与被告江苏众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云山、熊大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10638.96元(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以上计120638.96元;以及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姜堰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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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月八日

 
责任编辑:钱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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