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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1204民初2552号  原告传奇互娱(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聚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贾玉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08 14:20:29 打印 字号: | |

2024)苏1204民初2552

泰州聚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CH0HX6X9, 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姜堰大道7号皇廷大厦2410室)、 贾玉云(女, 320919195906276721, 住江苏省东台市头灶镇顾丿村六组 25 号):

本院受理原告传奇互娱(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聚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贾玉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传奇互娱(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聚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于2023年8月19日解除。二、被告泰州聚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传奇互娱(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自2023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贾玉云对被告泰州聚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泰州聚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贾玉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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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月八日

           

 

责任编辑:钱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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