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1204民初3767号
褚鹏飞(男,321025196807278012,住泰州市高港区府后人家爵士风情9幢1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徐竞峰与被告褚平忠、褚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04民初37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竞峰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刘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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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